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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以上海和沈阳为试点分析

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以上海和沈阳为试点分析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矛盾的改变,开征遗产税已经是必行趋势 。我国在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具备了开证遗产税的条件,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也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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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描述

    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以上海和沈阳为试点分析
    摘要
    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在过去的五年里,我国生产总值从五十四万亿增长到八十多万亿,稳居世界第二,但是还有四千多万人口没有脱贫。由于马太效应,人均分配不均,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我国还有部分人群没有达到小康水平。基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作者以上海和沈阳为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文章从介绍国内外开征遗产税的发展情况及重要意义入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具备的基本条件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上海和沈阳为例构想了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相关标准,希望开征遗产税可以达到解决我国当前财富分配不均的主要矛盾。
    关键词:遗产税,征收,可行性
     
    目录
    摘要 III
    Abstract IV
    1遗产税的概念及国内外遗产税的发展情况介绍 1
    1.1遗产税的概念 1
    1.2国内遗产税的发展情况 1
    1.3国外遗产税的发展情况 1
    1.3.1美国遗产税的发展和现状 1
    1.3.2德国遗产税的简略介绍 3
    1.3.3日本遗产税不同于其他国家 4
    2开征遗产税的重要意义 5
    2.1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并解决贫富分化问题 5
    2.2有利于实现资源充分利用 5
    2.3有利于解决中国社会现阶段的主要矛盾 5
    2.4有利于形成社会公德意识 5
    3开征遗产税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7
    3.1实行财产实名制及个人代码制度 7
    3.2完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7
    3.3修正完善相关的法律 7
    3.4防止国内资金外逃 8
    4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可借鉴之处 9
    5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已经具备的条件——以上海和沈阳为例 10
    5.1税基分析 10
    5.1.1全国家庭资产情况的税基分析 10
    5.1.2上海和沈阳的家庭资产情况的税基分析 11
    5.2税收控制分析 12
    5.3法律环境分析 12
    5.4中国外汇管制政策 13
    5.5网上纳税申报基本实现 13
    6开征遗产税的相关标准构想 14
    6.1我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 14
    6.2开征遗产税的税率和纳税环节 14
    6.3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主体 14
    6.4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 14
    6.5开征遗产税的最低遗产标准 15
    6.6开证遗产税的减免规定 15
    6.7扣除项目 15
    6.8相应的处罚措施 16
    6.9征收遗产税的配套优惠政策 16
    7结论 17
    7.1顺应我国社会发展规律,坚定遗产税征收的信心和决心 17
    7.2正确理解和看待国内外的各种影响因素 17
    参 考 文 献 18
    致谢 19

    1遗产税的概念及国内外遗产税的发展情况介绍
    国外部分国家开征遗产税相对较早,拥有较丰富的经验和实践;我国近代也多次提出开征遗产税,但是因为种种原因都没能实施。因此对国内外开征遗产税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有许多借鉴之处。
    1.1遗产税的概念
    遗产税是向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征收的被继承人逝世后遗留下财富的税。[1]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如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征收遗产税有利于完备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贫富差距、增添国家财政收入。
    1.2国内遗产税的发展情况
    建国之前没有征收过遗产税,1950年税政实施要则提出了遗产税征收的相关细则,因为当时我国经济比较落后,没能实施。1994年也曾提出开证遗产税。2004年再次提出,但大会上没有通过,这并没有影响我国学者对遗产税征收的研究和探讨。我国台湾省份在1973年2月6日正式出台《遗产税与赠与税法》,我国大陆与台湾省份在语言,文明,文化,生活习惯等方面相似,因此台湾省开证遗产税的经验和实践对大陆开征遗产税有许多借鉴之处。 台湾省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在遗产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遗产税税率、免税额与扣除额、减免规定都有明确的规定,对我国大陆开征遗产税的相关标准构想提供了理论依据。
    1.3国外遗产税的发展情况
    各个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意义和相关标准不同,通过对遗产税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进行分析,解剖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发展情况和相关标准,可以为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提供宝贵的意见。[2]
    1.3.1美国遗产税的发展和现状
    美国为了应付世界大战,进行筹资,于1916年立法开征遗产税。随着国际环境形式的复杂化,美国于1976年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以此来适应美国的国情,设定适应遗产税和赠与税统一标准的税率。因此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已经成为了财产转移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也不再是两个独立的税种。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它也是实行这一遗产税税收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美国近几年遗产税制度频繁改革,如遗产税免征额,最近30年的变化情况如下表1.1:
    表 1.1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近30年变化
    Period Basic Exclusion Amount
    1977(Quarters 1 and 2) $30,000
    1977(Quarters 3 and 4) $120,667
    1978 $134,000
    1979 $147,333
    1980 $161,563
    1981 $175,625
    1982 $225,000
    1983 $275,000
    1984 $325,000
    1985 $400,000
    1986 $500,000
    1987 through 1997 $600,000
    1998 $625,000
    1999 $650,000
    2000 and 2001 $675,000
    2002 and 2010 $1,000,000
    2011 $5,000,000
    2012 $5,120,000
    2013 $5,250,000
    2014 $5,340,000
    2015 $5,430,000
    2016 $5,450,000
    数据来源:美国联邦税务局
    美国征收遗产税的方式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些类似。如表1.2:
    表 1.2美国2011年遗产税率情况
    Series Taxable amount over Rate of tax
    1 $0-10,000 18%
    2 $10,000-20,000 20%
    3 $20,000-40,000 22%
    4 $40,000-60,000 24%
    5 $60,000-80,000 26%
    6 $80,000-100,000 28%
    7 $100,000-150,000 30%
    8 $150,000-250,000 32%
    9 $250,000-500,000 34%
    10 $500,000-750,000 37%
    11 $750,000-1000,000 39%
    12 $1000,000 40%
    数据来源:美国联邦税务局
    1.3.2德国遗产税的简略介绍
    德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时征收,采用相同的税率。纳税人按居民管辖权划分,两者应征税的财产范围也不大相同,前者包含了境内外的遗产继承收入,而后者只限于在德国境内获得的遗产继承收人。可辨认的遗产作为征税对象。为了更好的对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不同的财产采用不同市场价值进行估计。例如有价证券和土地房屋等按照继承时或者赠与时的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其余的例如书画、雕塑等高端艺术收藏品和珠宝首饰也应该由专门的鉴定单位进行恰当的估价,以此来提高估价的准确性。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遗产税或赠与税按照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亲疏关系设立不一样的税率,并执行超额累进税率。[3]而且德国遗产税为了提高科学公平的管理,还设定了相应的免税规定,例如允许扣除死亡人债务和丧葬管理费用,而且对于慈善公益事业的捐赠则实行全额免税。
    1.3.3日本遗产税不同于其他国家
    与美国不同,日本实行的是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两者的纳税人以是否在日本国内拥有住处作为居民的评判标准。课税的对象包括继承和视同继承的遗产情形。税额计算的具体方法也与其他国家不同,实行先按照总额减去相应的扣除项目,例如丧葬管理费用、死亡人债务等,减除后才形成相应的课税价额,然后按照每个继承人获得的财产采用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将使得遗产税收更为公平。日本的遗产税制度基本成熟,所以遗产税制度有相应的扣除和抵免的项目。同时日本也征收赠与税,但是和遗产税征收有些不同。按照区域管辖权征收;课税对象包括赠与和视同赠与的财产。税基是所取得的赠与财产价额;赠与税抵免额以外国税收抵免为主,扣除以基础和配偶扣除为主;同时赠与税有单独的一套税率。

    参 考 文 献
    [1]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
    [2]张博宇.论我国遗产税立法[D]. 河北法学,2004.04.30
    [3]李娜. 国外遗产税经验借鉴[J]. 今日财富·学术讨论,2008.11
    [4]龚永丽. 中国遗产税开征的现实意义思考[J]. 经济研究导刊,2012.12.25
    [5]张颖. 对征收遗产税问题的立法分析[J]. 商场现代化,2008年08期
    [6]周宇航. 北师大教授谈收入差距:推进遗产税改革时机已经成熟[N],经济参考报,2017年
    [7]赵大为. 对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的分析[N].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3.10
    [8]刘建军. 沈阳国税开展一体化税收风险管理[N]. 中国税务报,2011.10.12
    [9]杨建学. 宪法税条款及其在我国的完善. 税务与经济[J],2008.01.15
    [10]孙如意.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内涵与逻辑展开[N].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09.15
    [11]外汇局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要求[J],新华网,2015.12.28
    [12]黄惠娥. 浅谈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N].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8.15
    [13]田园. 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D]. 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5.06.01
    [14]尹磊. 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N].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03.25
    [15]郭月梅,杨蕙芳. 文化视角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困境与突破[J]. 财政研究,201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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