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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公司将他人作品上网使用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们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期间,从案例对现实中知识产权的思考,进而更加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不比生活中少,鼠标一点,一边文章复制了,再一点,一篇文章发表了,自己对如此简单的行为导致违法而不知情;更深入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突显,关于知识产权的普法工作也该进去寻常百姓家。最后对本次实习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网络服务公司;著作权;他人作品上网使用;
目录
一、概述 ………………………………………………………………………………………1
(一)实践说明 …………………………………………………………………………………1
(二)王永涛案例 ………………………………………………………………………………1
二、研究本实践报告的原因与理论实践意义 ………………………………………………1
(一)研究本实践报告的原因 …………………………………………………………………1
(二)研究本案例的实践意义……………………………………………………………………2
三、从本实践报告引发的问题 ………………………………………………………………2
(一)什么是网络服务公司 ……………………………………………………………………2
(二)什么是网络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 …………………………………2
(三)什么情况下网络服务公司将他人作品网上使用不构成侵权…………………………………3
四、面对网络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应对措施 ………………………………………………3
(一)实体上的应对措施…………………………………………………………………………3
(二)程序上的应对措施——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地域管辖……………………………………4
(三)建立相应的著作权网络集体管理机构………………………………………………………5
五、结论 ………………………………………………………………………………………6
参考文献………………………………………………………………………………………7
一、概述
(一)实践说明
三年的大学生活已近尾声,毕业实践是我们必须完成的最后一课,对此我们充满期待。一方面,通过毕业实践可以检验我们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和自己的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踏上工作岗位前的一项仿真训练,使我们更快的适应工作环境,为将来投入岗位做好准备工作。
2011年12月,我们在学院法律教研室的相关安排下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我们被安排在民五庭即知识产权与涉外商事庭实习,在实习期间,我们接触到了长沙王永涛与奕尔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二)王永涛案例
原告王永涛诉称,原告的文章“论施工项目的质量监控”于2006年4月13日在中华建筑报第四版上发表。2009年3月23日以原题目“论施工项目的质量监控”发布在《项目管理联盟》的网站上。文章发表后,被告奕尔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剽窃了这篇文章,被告在这篇文章的网页上并未注明作者和来源,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剽窃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作者即原告在作品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稿酬1500元、赔偿原告损失3500元、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共计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12月。
[3]刘波林:《伯尔尼公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
[4]房婷.网络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应对措施.科学之友.2010-4-1(08)
[5]王礼仁.浅谈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控制与保护.人民法院报.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