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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空气污染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空气污染问题是目前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已经影响到了亿万万国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可以称得上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同时,空气污染的各方面的问题也得到了学界各方的广泛关注,空气污染的研究可谓是顺势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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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描述

    空气污染问题的分析与解决
    【摘要】空气污染是我国目前最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现阶段我国空气污染现状严峻,这是由我国目前产业结构侧重重工业的经济结构决定的。重工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背后的利益群体包括投资者,政府以及其员工。解决空气污染问题在各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障碍,包括法律因素、政府因素与社会因素。在法律层面,刑法对空气污染犯罪的规制不够明确,而民法中难以确定空气污染的侵害主体与侵害客体。在政府层面,国家政策与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都关系着空气污染的解决。而在社会方面,社会公众要更注意空气污染,降低对空气污染的容忍度。空气污染的解决要一一从这些方面全面开展。
    【关键词】  空气污染   刑法   侵害客体    侵害主体
     
    空气污染问题是目前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已经影响到了亿万万国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可以称得上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同时,空气污染的各方面的问题也得到了学界各方的广泛关注,空气污染的研究可谓是顺势而为。
        一、空气污染现状与成因
    据统计,在2010年时,我国重点监测的中 PM年均值超过了WHO标准值4倍多,严重影响了中国居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如此严重的空气污染状况,与我国现阶段产业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我国经济依赖于重工业发展,而能源结构又以煤炭为主,因此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造成的空气污染现状也极为严重。
    然而,重工业支撑着我国一大部分的经济,关系到各方面的利益,甚至影响到了国计民生,绝不可能因噎废食。污染工业的利益群体包括污染企业、污染企业职工与政府。重工业污染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了空气污染,但其盈利也在于生产。因此空气污染背后的得利者是污染企业的投资人,他们也就是空气污染利益群体之一。污染企业作为企业必定需要雇佣大量员工,污染企业员工的工资出于污染企业的资产,倘若没有污染企业的存在,那么很多人将处于失业状态,难以维持生计。如此说来,污染企业的员工也是空气污染背后广大的利益群体。而在政府方面,首先,政府的税收来自于企业,一个污染企业获得的巨大利润是政府税收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影响着政府财政的运转。其次,政府的责任在于民生,污染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仅能带动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其带来的数量庞大的就业岗位也解决了很多人的生计问题,为社会民生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因而,政府可以称得上是空气污染背后力量最大的利益群体。
    空气污染背后的利益群体是全面的,关系到了我国社会方方面面的,因此也为空气污染问题的解决设置了极多的障碍。
    二、解决空气污染的障碍
    重工业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其过分的限制不仅会给其后各方面的利益群体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给整个国家经济都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解决空气污染犯罪问题障碍重重。
    (一)影响空气污染解决的法律因素
    1.刑法对空气污染的规制
    虽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 “重大环境污染罪”修改为“环境污染罪”,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在法条上加强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但实质上,并没有取得其预期的效果。首先,从法条上看,污染环境犯罪在刑法上的入罪界限尚不明确。因此,对违法排放污染气体的规制大部分仍停留在行政法调整范围内。在行政法调整手段下,对空气污染犯罪处理无非是罚金或暂停整改,尚且留有余地。环境污染主体只要注意尽量避免出现事故,或违规排放行为不被相应的监管部门发现,其受到刑法处罚的可能性不会很高。刑法也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效果。因此,法律实务界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也相当艰难。
    不仅如此,对刑法规制空气污染来说,如何启动刑法程序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启动程序中,诉权的归属,管辖权的划分,诉讼时效的判断以及立案标准都没有确定的规定,实务界难以简单判断。其中,最重要的是,公诉权利的行使需要得到保障,否则,检察院对空气污染案件没有足够重视,没有提起诉讼,等于是虚置了刑法中污染环境罪的内容。
    2.民法对空气污染的调整
    在空气污染的追责问题上最大的障碍是空气污染侵害主体难以确定。空气污染与普通环境污染最大的不同在于:普通环境污染的主体污染的是主体附近特定的区域,犯罪主体较为确定。而空气污染在复杂的气候条件下会产生很多不确定因素,其造成污染的证据及受害区域是不确定的移动的,其侵害结果也是不确定的移动的积累着的。而且,空气污染的后果具有潜伏性,难以发现。在空气污染主体难以确定,侵害难以发现,侵害证据也难以把握的情况下,空气污染的追责与防控不可不谓困难重重。
    其次,空气污染侵害客体亦难以确定,使得空气污染被发现并难以实现对其的追责。对于空气污染侵害客体的界定,学界意见各不统一,主要存在公共安全说、环保制度说、环境权说、环境利益说以及复杂客体说。这关系到了空气污染客体诉权的确定。在空气污染案中,公诉主体难以确定,更难以积极行使其诉权;公益诉讼尚在兴起阶段,各方面都没有明确标准,尚需要一步步确定;而受害人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提起牵涉面广泛而复杂的空气污染诉讼。如此,空气污染侵害主体难免尤其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违法侵害行为不易被察觉且可以推脱,更是为空气污染的解决设置了极为深重的障碍。
    (二)影响空气污染解决的政府因素
    1.国策对于经济与环境的平衡
    对于经济与环境之间平衡的国策对空气污染的解决有着重要影响。在前阶段我国只强调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对环境保护之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泛滥而监管不力,造成了现阶段我国严重空气污染问题的现状。在现阶段空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的情况下,我国已经开始注重环境保护。在对空气污染注意的增加下,空气污染的解决困境得到了一定的缓释,但依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
    大气污染物的违规排放难以察觉,监管难度较大,但作为以监管为职责的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执法,时时监督,而不是为税收让步,为经济让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疏忽职守。政府监管部门的物质基础出自政府财政,而政府财政出自于税收,污染企业的生产量决定了政府税收。监管部门处于私利有很多原因放任空气污染的发生,因此,政府监管部门的纯洁性与公益性非常重要。而只有政府监管部门坚决认真履行其职责,才能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对空气污染问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影响空气污染解决的社会因素
    其实,在经济利益面前做出让步的不仅仅是空气污染犯罪主体,还有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对空气污染企业的容忍同样影响着空气污染问题的解决。
    前段时期,在环境问题还没有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时,污染企业周围的受害公众由于空气污染后果的潜伏性,对其犯罪行为并没有深刻认识。不关注,不告发,因为企业带来的就业岗位、经济利益而对其有足够的容忍,以致放任其违规排放行为愈演愈烈。
    三、空气污染的解决
    尽管空气污染的解决困难重重,但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极为深重,况且空气污染的治理耗费远比空气污染的得利高,不管是考虑到国民生活环境、生活质量与身体健康,还是从社会资源的保护与长远的经济效益来看,空气污染问题必须得到妥善的解决。
    前文从各方面总结出了解决空气污染问题的困难,可以一一从这些问题出发,全面攻破,为解决空气污染问题减少阻碍。
    解决空气污染问题的根本在于技术上的发展创新,无论是寻找可替代的清洁能源还是提高空气污染处理的效率,都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是技术的研发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技术尚未达到此水平时,考验的就是社会管理。监管部门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监管,绝不放松监控;社会公众关注周边环境,勇于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生命权。
    而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一定要严格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刑法领域要明确入罪标准,严格责任,严明司法,大力打击空气污染犯罪。民法领域要注重维护受害人与环保组织团体的诉权,保护空气污染受害人的利益。
    最重要的是,污染企业无论排污行为是否在国家标准以下,都应当对其的污染行为负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按照其排污量,缴付一定的“空气污染治理基金”,支持空气污染解决办法的研究与技术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2] 陈泉生,主编.环境法学[M].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
    [3] 赵秉志等著.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4
    [4]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5]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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