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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空气污染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空气污染犯罪

空气污染已经成为社会热点之一,需要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研究空气污染犯罪的预防问题。空气污染犯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其犯罪人格受单位成员影响;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动机是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经济利益。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环境受法律、技术、社会容忍以及国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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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空气污染犯罪
    摘要
    空气污染已经成为社会热点之一,需要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研究空气污染犯罪的预防问题。空气污染犯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其犯罪人格受单位成员影响;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动机是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经济利益。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环境受法律、技术、社会容忍以及国家政策的影响;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而空气污染犯罪区别于其他污染环境犯罪的是其犯罪主体与客体均难确定。而预防空气污染犯罪可以从严格监督增加犯罪难度,增加起诉严格责任提高犯罪风险,以及降低犯罪回报和排除犯罪借口等方面入手。
    关键字:空气污染  污染环境犯罪  犯罪动机  犯罪环境  预防犯罪

    空气污染问题是目前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之一,已经影响到了亿万万国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可以称得上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同时,空气污染的各方面的问题也得到了学界各方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法学学者从刑法、行政法等角度对其的各方面探讨。而犯罪心理学在预防空气污染犯罪方面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角度。
    一、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部分,从犯罪动机出发,研究空气污染犯罪的主观因素,对空气污染犯罪的预防有重要意义。
    (一)空气污染犯罪主体与单位人格
    空气污染犯罪适用罪名应当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其犯罪行为是违反国家标准,排放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而空气污染犯罪主体最主要的是污染企业、工厂。因此,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以单位为形式,是典型的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单位人格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单位成员又是其单位人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单位成员主要通过单位内部的决策、管理对单位的行为起决定作用,单位管理成员的人格对单位人格的形成负最大责任,而其他单位成员的责任相对较轻。因此,对单位犯罪人格的分析其侧重点在于单位管理人员的犯罪人格分析。而犯罪人格是社会个体在社会化时,受遗传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形成的与主流社会规范不符的,可能促使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认识偏差、需求偏差及情绪偏差等心理特征的总称。空气污染犯罪主体在利益衡量中,认识有了偏差,需求有了扩大,置不特定的多数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于不顾,违规排放有害物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空气污染犯罪动机分析
    污染企业、工厂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追求的是效益的最大化,效益的最大化虽然并不以污染环境为要件,但对污染处理的投入是影响了其利益的。对污染处理投入资金精力,提高了生产成本,也固定了资金,影响企业盈利。
    对于空气污染犯罪主体来讲,建设配套的污染处理设施,需要极大的资金投入,并且,这是一份难见收益的投入。因此,很多企业对污染排放方面不会或难以投入过多的精力,仅仅维持在国家排污标准左右,有积极主动改变生产模式或完善配套污染处理设施的。空气污染犯罪主体难以从技术方面减少污染的排放,亦不愿减少生产而造成自身利益的减损,便从国家污染排放的标准入手,在违法排放的罚金与违法行为的获利高于应缴罚金时,两相权衡之下,为获取更多利益,违反法律法规。作为污染企业,在知道且应当知道其违法排放污染气体行为是违法的并有可能犯罪的情况下,在利益的驱使下,罔顾被污染影响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
    总之,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动机是获取利益。仅为获取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犯罪后果。而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后果有其特定的特点:危害后果的潜伏性;危害程度的无可估量性;量刑标准的行政依附性。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给环境保护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胁,其犯罪动机经济利益与其造成的危害相比,微乎其微。
    二、空气污染的犯罪环境因素
    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环境相对来说较为宽松,造成了犯罪主体基于侥幸心理,钻法律间隙,找犯罪借口,以致空气污染犯罪现象严重,导致了对环境难以恢复的伤害,更影响了很多人的身体键康。而影响空气污染犯罪环境的因素有法律、技术、社会容忍度与国家政策等。
    (一)影响空气污染犯罪环境的法律因素
    1.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 “重大环境污染罪”修改为“环境污染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在法条上加强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但实质上,环境污染犯罪在刑法上的入罪界限尚不明确,对违法排放污染气体的规制大部分仍停留在行政法调整范围内。在行政法调整手段下,对空气污染犯罪处理无非是罚金或暂停整改,尚且留有余地。环境污染主体只要注意尽量避免出现事故,或违规排放行为不被相应的监管部门发现,其受到刑法处罚的可能性不会很高,侥幸心理泛滥。因此,法律实务界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也相当艰难。不仅如此,学界同样对环境污染犯罪适用条件与构成要件的问题尚没有达成共识。
    2.对空气污染犯罪主体、客体的认定
    心理助长空气污染犯罪主体侥幸心理,犯罪环境的是,对空气污染的主体、客体都难以认定。在空气污染犯罪的追责问题上最大的障碍是主体难以确定。空气污染犯罪与普通环境污染犯罪最大的不同在于:普通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污染的是主体附近特定的区域,犯罪主体较为确定。而空气污染在复杂的气候条件下会产生很多不确定因素,其犯罪证据及受害区域是不确定的移动的,其犯罪结果也是不确定的移动的积累着的。空气污染犯罪主体难以确定,犯罪证据也难以把握,这又是空气污染犯罪主体侥幸心理的助长因素。造成了空气污染犯罪环境的宽松,隐藏了许多空气污染犯罪主体。其次,空气污染犯罪客体亦难以确定,又造成了空气污染犯罪案发的障碍。对于空气污染犯罪客体的界定,学界意见各不统一,主要存在公共安全说、环保制度说、环境权说、环境利益说以及复杂客体说。这关系到了空气污染客体诉权的确定。在空气污染案中,公诉主体难以确定,更难以积极行使其诉权;公益诉讼尚在兴起阶段,各方面都没有明确标准,尚需要一步步确定;而受害人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提起牵涉面广泛而复杂的空气污染诉讼。空气污染案件难以案发,犯罪难度低,犯罪风险小,极大地助长了空气污染犯罪主体的侥幸心理与犯罪行为。
    (二)影响空气污染犯罪环境的技术、社会容忍度与国家政策等因素
    影响空气污染犯罪犯罪环境的因素,除了法律方面,还有技术方面,社会公众方面,以及国家政策方面。空气污染处理技术达不到标准,难以满足有害气体的处理需要,也是空气污染犯罪主体非主观的犯罪因素。当然,一些空气污染犯罪主体也会以此为犯罪借口以降低自己犯罪的主观恶性。
    其实,在经济利益面前做出让步的不仅仅是空气污染犯罪主体,还有社会公众。前段时期,在环境问题还没有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时,污染企业周围的受害公众由于空气污染犯罪后果的潜伏性,对其犯罪行为并没有深刻认识。不关注,不告发,因为企业带来的就业岗位、经济利益而对其有足够的容忍,以致壮大其犯罪心理,放松其对犯罪风险的预估。近年来,社会对空气污染犯罪的容忍度降低,也促使了许多污染企业放弃犯罪。
    此外,在国家修改政策之前,空气污染犯罪主体也是没有尽其注意义务,更抱有侥幸心理,违规排放,为经济发展让步。幸而如今国家与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度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刑法也降低了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这些措施严肃了空气污染的犯罪环境,增加了犯罪的难度,提高了犯罪风险,能达到一些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预防空气污染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对环境犯罪的预防可以有增加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降低犯罪回报和排除犯罪借口这些措施。
    (一) 增加犯罪难度
    增加犯罪难度主要依靠政府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时刻监督,也要靠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关部门做到了严格监督,事实监控,在污染企业小范围的违规排放时及时做出处罚以示警戒,必能使空气污染企业时时注意,难有犯罪机会与胆量,达到良好的预防犯罪的效果。而社会公众对周边污染企业也多加关注,给污染企业与政府监督部门以适当压力,督促监督,预防犯罪。
    (二) 提高犯罪风险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可以说是在法条上提高了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风险。而法律实务要做的是,不让此法条的修改形同虚设,而是将其落在实处,严厉打击空气污染犯罪,提高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风险。
    同时,提高空气污染犯罪的结案率,也提高了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风险,是空气污染犯罪主体有犯罪意图时考虑到其所冒的高犯罪风险,降低空气污染犯罪率。除此之外,还应当借鉴国外环境污染的立法经验,完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重构立法体系、增加危险犯、引入严格责任、完善刑罚体系,以此加大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罚力度,提高犯罪风险。
    (三)降低犯罪回报和排除犯罪借口
    降低犯罪回报和排除犯罪借口,主要依靠污染处理技术方面的提升。有害气体的处理技术得到普及,降低价格,极高效率,使犯罪成本高于污染处理成本,污染企业也就不会轻易冒犯罪风险来获取利益了。明明有很好的解决办法,空气污染犯罪的犯罪借口也站不住脚了。然而,在技术还没发达到如此程度,只有先在制度层面调控犯罪行为。降低犯罪回报,可以在对小额超出标准排污的行为处以罚金之外,没收犯罪所得,在制度层面,不让污染企业以违法行为获利,降低犯罪回报,减轻其犯罪意图。此外,严格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使他们衡量自己犯罪成本与单位获取利益,以降低其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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