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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审判”与司法伦理的平衡——以“药家鑫事件”为例

“舆论审判”与司法伦理的平衡——以“药家鑫事件”为例

现如今在舆论的泛滥下,舆论审判屡见不鲜,对司法程序造成了一些影响,不利于司法人员坚持司法伦理。当今环境下的舆论难以摆脱其易被诱导、片面、情绪化、关注实体公正忽略程序公正等局限性,对司法的干涉与司法伦理多有冲突;在目前司法现状下,真正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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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审判”与司法伦理的平衡——以“药家鑫事件”为例
    【摘要】现如今在舆论的泛滥下,舆论审判屡见不鲜,对司法程序造成了一些影响,不利于司法人员坚持司法伦理。当今环境下的舆论难以摆脱其易被诱导、片面、情绪化、关注实体公正忽略程序公正等局限性,对司法的干涉与司法伦理多有冲突;在目前司法现状下,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难以落实,也不宜迅速落实,现阶段司法不可能完全脱离民意;落实审判独立不是一味地剥离司法伦理与民意,最重要的是达到社会舆论与司法伦理的良性平衡。达到舆论与司法伦理的良性平衡要从各方面入手:预防、打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威信,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加强媒体以及自媒体管理,注重培养新闻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与法律素养;培养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修养与法律素养;规范舆论监督的方式,实现社会舆论与司法伦理的良性平衡。
    【关键字】舆论审判、司法伦理、社会伦理、民意
    自媒体,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下,早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众多网络自媒体平台的涌现极大地促进了网络舆论的发展,也丰富了我国舆论监督的方式。然而,在舆论监督取得诸多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舆论审判”等对我国司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邓玉娇案”、“夏俊峰案”、“李天一案”、“掏鸟窝案”……诸多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造成了舆论的泛滥,对案件审判的干扰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而典型案例“药家鑫事件”,其中舆论的先天性缺陷暴露得尤为明显,其对司法伦理的冲击也尤为值得深思。
    一、舆论难以摆脱其局限性
    2010年11月,“药家鑫案”在有心人粉饰下,以 “军二代”、“富二代”撞伤被害人后杀人有恃无恐的面目曝光。前有 “我爸是李刚”之鉴,舆论有如滴水进油锅,一片沸腾。经被害人代理人张显的渲染“爆料”,药家鑫之父成为“军政高官”,是“军械采购环节蛀虫”,药家亦成为“巨富之家”。“党中央军火贩子”、“军政勾结,巨大黑幕”、“药狗、药渣”、“禽兽不如”……舆论站在了“正义”的一方,向凶手发起征讨。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当处极刑”等舆论审判言论甚嚣尘上。
    2011年6月,药家鑫被执行注射死刑,这例震惊国人的凶杀案本该落幕。然而,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与其代理律师马延明先后起诉张显“名誉侵权”并胜诉。舆论发现自己被误导,被欺骗,被利用了:舆论峰回路转,开始偏向药父,对张显的行为反冠以诸多辱骂之言。“舆论审判”、“药家鑫罪不至死”的思想得到一部分人认同。
    从药家鑫案的舆论导向来看,舆论显然是不够理智的,具有其难以摆脱的局限性。首先,舆论易被引导、渲染、夸张。自媒体为谣言的散布大开方便之门,社会公众阅读的信息没有根本的真实性保证。张显正是利用了这一点,瞄准了中国两级分化的趋势,戳中了公众的社会敏感地带,轻易挑起了公众偏见下的愤怒,使群众将这种愤怒寄予在了“药家鑫必死”这所谓的“正义”的抗争之上。其次,舆论通常是片面的。普通的社会公众一般从新闻事件中看社会,看到的大多是消极的一面,且受限于自己的社会阅历、知识水平、道德标准与法律精神,很难得出较为客观而理性的思想。最重要的是,自媒体形式下舆论的情绪化更强。在自媒体传播过程中,信息发布者往往与社会公众具有相近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在舆论的传播与相互评论下获得更多的支持与认可,少数不认可者在“沉默的螺旋”现象中保持沉默,使得舆论的情绪化愈演愈烈,往往出现偏激化的趋势。
    最为关键的是,舆论的关注点往往限于公正的结果而忽略犯罪嫌疑人的公正也须受到保护。实体上的公正关注的是,每一位犯罪嫌疑人在司法程序中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而实体上的公正更为强调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舆论往往偏重于实体上的公正,对程序的公正嗤之以鼻,往往在不经意间对司法程序造成破坏,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公正。
    二、审判难以逃开社会舆论的“魔咒”
    舆论作为社会公众思想言论的聚集,具有强大的公意性,无论其偏向任意一边,都会对政府部门,甚至应该独立的司法机关有极大的影响力。无奈的是,不管从历史传统还是现行国体来看,民意的影响力都是巨大的。细究药家鑫事件,不难看出,沸腾的舆论给司法机关各阶段司法程序都造成了一定影响。
    在侦查阶段至10年4月20日药家鑫案一审开庭前,屡次有药家鑫在看守所的视频传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都应当得到侦查机关批准,根据法条反推解释,媒体的会见权应当是受到限制的。在案件尚未到达审判程序之时,媒体采访、曝光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以及涉及到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陈述不符合司法公正与审判独立的原则。这不仅是司法机关对民意“开后门”,不仅为舆论洪水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为舆论干涉审判推波助澜,更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与公正造成了侵害。
    在审判阶段,法庭在庭审后向旁听人员展开“量刑意见问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就算是所谓“陪审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法条,法庭在审判时除了人民陪审员,不应当受到任何人的干扰。药家鑫案中法庭主动参考民意不得不说是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然而,落实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任重而道远。我国目前,司法环境并没有达到社会公众的内心期待,社会公众对司法系统脆弱的信任,社会公众法律知识与法律精神的缺失,都是造成司法难以独立的重要因素。根据“两高”工作报告数据,司法腐败现象呈上升趋势,手段也日渐技术化、隐秘化。这些案例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形象,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处于不信任、不认可的状态,甚至固化了对司法的灰色认知。在这种状态下,完全落实司法独立只能招致更多的怀疑与误解。同时,中国的社会公众还没有接受基础的法律知识教育,没有培养起基本的法律素养,所以在很多事件上法律意识淡薄。如此,很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以至于进一步怀疑司法公正,使得司法工作人员难以开展工作。最根本的是,社会舆论坚持的“正义”并不能与司法工作人员坚守的职业道德、法律的核心价值完全吻合,甚至会出现两者起一定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时候,司法独立会面临更大的僵局。
    就我国现阶段国情而言,审判独立的落实不能且应当徐徐图之。不可能做到完全抛开舆论、民意来审判,那么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应当在舆论干涉司法的情况下做出社会伦理与司法伦理之间平衡而巧妙的抉择。
    三、社会舆论与司法伦理的平衡
    在理论上,司法符合民意是应然的,但在实践当中,司法工作往往不能顺应民意。其实,在民意与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在具体诉求中,民意往往会触碰法律的界限。民意更注重“人性”,很容易受控辩双方身份、行为所影响,形成偏向,同情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同情和自己处于同一社会阶层的一方,同情站在道德高点的一方。简而言之,控辩双方在民意的眼中,是不平等的。而司法,在符合“人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依据法律法规,坚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与审判中立。民意侧重人性,而法官追求的是理性,是不偏不倚,以理性而中立的态度对待控辩双方的分歧与冲突,是严格依照诉讼法程序,在实体法要求下做出判决。民意形成社会舆论与司法伦理产生冲突并不是不可协调,我们应该改善司法环境与社会环境以取得两者的良性平衡。
    (1)、预防、打击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威信,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我国司法人员的选拔主要依靠警官学校的培训以及公务员考试,应当加强学员的司法伦理课程的学习,并在公务员考试后增加对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与道德修养的考察,严格筛选有较高司法伦理标准的专业人才。此后也不能放松对司法人员职业素养与司法伦理的阶段教育与考察。建立司法人员责任制,对不符合程序法要求的司法行为做出批评与改正。司法人员作为对法律最为熟悉的群体,其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的行为比“知法犯法”的性质更为严重,应当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更重一筹,并且剥夺其继续从事司法工作的权利。司法的公正与廉洁是司法机关不惧舆论监督的基础,只有在司法机关恪守司法公正,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之时,民意与司法伦理才能达到良性的平衡
    (2)、加强媒体以及自媒体管理,注重培养新闻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与法律素养。媒体发布新闻为了获得更高的点击量与收视率,往往擅长于利用引人注目的字眼,使用低俗词汇,将当事人固化为带有某种特殊身份的人,很容易激起社会矛盾,扩展社会敏感地带。新闻报道追求时效性与趣味性,但最根本的是真实性,且不加以评论性言论。最重要的是,在采访刑事案件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可以避免在不恰当的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比如在侦查阶段采访犯罪嫌疑人,亦可以减少不恰当的词汇造成不恰当的报道以致诱发不恰当的舆论对案件审判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而自媒体平台也要及时履行注意义务,在收到举报时及时删除舆论的不当言论以避免造成不恰当舆论的扩大。媒体、自媒体引导者社会舆论,而只有社会舆论处于较为健康、合理、理性的状态下,司法才能真正做到独立审判,不受其干扰,每一位犯罪嫌疑人才能得到更为公正的对待,每一例案件才能得到更为公正的审判结果。
    (3)培养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修养与法律素养。对社会公众加强基本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对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当然,其最直接的意义是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与威信,坚实社会公众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只有社会公众对基本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精神,在面对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时,才不会一味地质疑司法审判,不会盲目破坏司法程序,不会出现较为偏激的舆论。认可是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理解,就没有真正发自内心的认可与信任。受到法律精神的熏陶,在信任司法机关的基础上,才能理性而客观地看待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与审判结果,才能做到有效的舆论监督,而不是随意指责,对司法程序横加干涉,随意施加各种压力。舆论作为一种监督政府各级部门行政、司法工作的途径,应当有其规范的方式与合理的限度。在其他方式都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是,可以利用舆论,在媒体、自媒体上发布真实、客观的情况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不能添油加醋,虚构事实。
    “舆论审判”只是舆论超过了其限度,而司法机关惧于其压力而放松司法伦理。其实,舆论与司法伦理的最终目的并不相悖,只要相关主体都能够完善自身行为,两者完全可以达到良性平衡,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使司法更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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