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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1.1选题依据
1.1.1非正规就业历经曲折发展,成为我国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劳动力“蓄水池”。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影响一个国家或社会能否实现长期、稳定、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世界各国均将促进就业作为本国政府活动的一项重要旨归。我国政府始终重视公民就业,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业都是“雷打不动”的话题,以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为例,报告中提出要以“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下”作为2016年我国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目标,同时还对如何促进就业做出了指导“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无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障就业都是重中之重。
就业按照就业性质可以划分为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主体就业形式经历了“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国有经济力量薄弱,这个时候国家的主要经济形式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经济等非公有经济,这些基本上都属于非正规经济范畴,因此非正规就业是当时国家就业的主流。经过数年的发展,国家经济力量有了大的提升,这时候国家开展了以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为主要改造对象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于1956年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力量迅速增长,非公有制经济力量被大幅削弱,这时候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代表的正规就业成为了国家就业的主流。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经济力量进一步增大,在城市,由国家统一分配就业人员到各个国有单位中,而在农村,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成为了农村公民的“铁饭碗”,而且这时期国家严格禁止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这种计划经济就业体制在当时对促进国民就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它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经济活力等。改革开放后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城市就业体制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统筹分配变成了市场经济时代的市场分配,这一经济体制改革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计划经济时代存在的“市场活动不足、劳动者劳动积极性不够”等问题,但它也意味着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下降,国有经济为了减轻其劳动力负担和提升自身效率将计划经济时代其“被迫”承接的劳动力释放出去,另一方面,政府放开了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大量的过剩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城市失业群体和农村过剩劳动力共同构成了城市新的失业群体,这些失业者为了能够在城市生存下去不得不选择从事非正规就业性质的工作,非正规就业,按照我国官方定义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介入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等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以及通过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然而,由于当时人们固有的普遍就业观念,非正规就业未能受到学界和政府的重视,非正规就业处于“自发缓慢发展”状态;直到90年代中期以后,受制于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正规就业人数开始下降,非正规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创造性地在解决100多万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时尝试了通过扶持非正规就业的方式来解决贫困和就业问题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其成功更是吸引了其他省市的效仿,自此非正规就业“一飞冲天”,得到了政府和学界的“青睐”而不断发展。
历经曲折发展,城市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讲,城市非正规就业包括统计内非正规就业和统计外非正规就业,统计内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一般用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规模之和来表示,而统计外非正规就业则指那些未在城市劳动注册部门注册的、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群体,其中农民工是这一群体的主体。表一反映了我国城镇历年统计内非正规就业的规模,可以看到,从1995年到2014年私营企业规模和个体经济规模总体上处于飞速发展状态,统计内非正规就业规模从10.74%发展到42.22%,另根据《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共有农民工27747万人,这些农民工由于制度限制、能力瓶颈等原因大部分只能在城市从事非正规就业,因此,保守估计,加上农民工这一统计外非正规就业的规模,2014年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规模应该不小于60%。可见,当前,城市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在吸纳城市过剩劳动力上的巨大作用,城市非正规就业被誉为城市就业市场的“蓄水池”。
年份 | 城镇就业人员(万人) | 私营企业城镇就业人员(万人) | 个体城镇就业人员(万人) | 私营企业和个体城镇就业人员之和(万人) | 私营企业和个体城镇就业人员在城镇就业人员中的占比 |
1995 | 19040 | 485 | 1560 | 2045 | 10.74 |
1996 | 19922 | 620 | 1709 | 2329 | 11.69 |
1997 | 20781 | 750 | 1919 | 2669 | 12.84 |
1998 | 21616 | 973 | 2259 | 3232 | 14.95 |
1999 | 22412 | 1053 | 2414 | 3467 | 15.47 |
2000 | 23151 | 1268 | 2136 | 3404 | 14.70 |
2001 | 24123 | 1527 | 2131 | 3658 | 15.16 |
2002 | 25159 | 1999 | 2269 | 4268 | 16.96 |
2003 | 26230 | 2545 | 2377 | 4922 | 18.76 |
2004 | 27293 | 2994 | 2521 | 5515 | 20.21 |
2005 | 28389 | 3458 | 2778 | 6236 | 21.97 |
2006 | 29630 | 3954 | 3012 | 6966 | 23.51 |
2007 | 30953 | 4581 | 3310 | 7891 | 25.49 |
2008 | 32103 | 5124 | 3609 | 8733 | 27.20 |
2009 | 33322 | 5544 | 4245 | 9789 | 29.38 |
2010 | 34687 | 6071 | 4467 | 10538 | 30.38 |
2011 | 35914 | 6912 | 5227 | 12139 | 33.80 |
2012 | 37102 | 7557 | 5643 | 13200 | 35.58 |
2013 | 38240 | 8242 | 6142 | 14384 | 37.62 |
2014 | 39310 | 9857 | 7009 | 16596 | 42.22 |
1.1.2体面劳动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重要价值标准,我国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现状远远未达到体面劳动的要求。
为了应对世界范围劳动内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诸多劳动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促进各国就业,国际劳工组织于上个世纪70年代提出了“体面就业”。在1999年召开的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局长胡安索马维亚首次提出体面劳动这一概念,并对这一概念作了较为权威性的定义:“体面劳动是促进劳动者在公平、自由、安全和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能够获得体面地生产性工作机会”。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体面劳动一方面强调的是就业的数量,即“人有其职”,另一方面也强调就业的质量,这一质量是指“在公平、自由、安全和人格尊严”。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就业质量,因此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体面劳动的必然要求,体面劳动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相符合的,故此,我国政府一直以促进体面劳动的程度作为判断劳动力市场改革效果的重要指标。
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我国当前对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还远远不能达到体面劳动的要求,侵犯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现象还很普遍。以饱受关注的外出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为例:表二给出了近几年我国外出农民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到:2010年外出农民工超时工作情况最严重,之后这一情况得到了有效治理,目前日工作超过8小时比重维持在39%左右,月工作超过44小时比重维持在85%左右,可见,我国外来农民工超时工作情况严重。这还仅仅是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中的一种。总的来看,当前我国对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劳动权益保障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体面劳动的要求。
年份 | 平均每月工作时间(天) | 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天) | 日工作超过8小时比重 | 月工作超过44小时比重 |
2015 | 25.2 | 8.7 | 39.1% | 85% |
2014 | 25.3 | 8.8 | 40.8% | 85.4% |
2013 | 25.2 | 8.8 | 41% | 84.7% |
2012 | 25.3 | 8.7 | 39.6% | 84.4% |
2011 | 25.4 | 8.8 | 42.4% | 84.5% |
2010 | 26.2 | 9.0 | 49.3% | 90.7% |
1.1.3广州市是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群体一大聚集中心,对其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的研究具有代表性。
作为我国的一线大城市,广州市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前来从事非正规就业,是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的一大聚集中心。数据为证: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体面劳动国内外文献综述
1.2.2非正规就业国内外文献综述
1.2.3劳动权益保障国内外文献综述
1.3研究内容与意义
1.4研究方法
1.5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体面劳动与城市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
2.1核心概念界定
2.1.1城市外来人口
2.1.2体面劳动
2.1.3非正规就业
界定非正规就业,需要先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非正规就业与正规就业的不同;二是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部门的不同;三是非正规就业与非法就业的不同。
(1)非正规就业与正规就业
顾名思义,非正规就业是相对正规就业而言的,因此弄清楚二者的不同是理解非正规就业的关键。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表二给出了非正规就业和正规就业的比较。
差异内容 | 正规就业 | 非正规就业 | |
劳 动 关 系 |
工作时间 | 一般每天8小时左右,含双休及节假日 | 工作时间长,没有固定休息日 |
工资水平 | 工资较高且稳定 | 工资水平较低且不稳定 | |
有无签订劳动合同 | 有 | 无 | |
社会保障情况 | 良好,有缴纳“五险一金” | 差,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 |
与雇主劳动契约稳定情况 | 稳定 | 非常不稳定,随时可能中止 | |
劳动关系中与雇主的地位请客 | 基本平等 | 不平等,非正规就业者处于弱势方 | |
计资方式 | 标准计资 | 非标准计资,多采用计时或计件(计时为主) | |
进入难度 | 难 | 易 | |
工作单位规模 | 规模大 | 规模小 | |
就业形式 | 主要是在国有经济及集体经济就业 | 主要是在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就业或以小时工、临时工等零散形式就业 | |
劳务收入税收情况 |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税务监管的“盲区”,一般都未申请交税 | |
主管部门 | 一般有确定的主管部门(如工商局) | 没有确定主管部门,属于各部门监管的“灰色地带” | |
行业文化水平要求 | 高,一般为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行业 | 低,一般为劳动密集型行业 | |
雇佣形式 | 企业或公司、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雇佣 | 自我雇佣或家庭就业 | |
社会地位 | 高 | 低,常常被歧视 | |
就业部门 | 正规部门 |
非正规部门为主、正规部门为辅 |
非正规就业与正规就业的这些差异可以分为两类:非正规就业的充分条件和非正规就业的必要条件。前者是非正规就业的核心差异,具有排他性,是非正规就业具备而正规就业所不具备的,而后者是非正规就业常常表现出的性质,不具备排他性,如不能因为一个行业进入难度大就将其界定为非正规就业,事实上,有些非正规就业的进入难度也很大。非正规就业的充分条件就是劳动关系不规范,也就是表二中的”工作时间长,没有固定休息日;工资水平低且不稳定;无签订劳动合同;与雇主劳动契约不稳定,随时可能中止;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非标准计资”,这正是非正规就业和正规就业的核心差异。
(2)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部门
非正规部门,按照上海市官方的定义,“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原则,采取个人独立出资经营、合伙出资经营以及加盟连锁经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西方学者的主流观点将非正规就业等同于非正规部门就业,这一定义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我国很多国企、政府部门等正规部门中存在许多“临时工、派遣工”,这些工作也应当属于非正规就业的范畴,因此,国内学者基本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非正规就业不等于非正规部门就业,非正规就业包括非正规部门就业和正规部门中的非正规就业,但是非正规部门就业属于非正规就业。
(3)非正规就业与非法就业
必须明确的是,非正规就业不是非法就业,就业按照合法性可以分为合法就业与非法就业两种,而非正规就业和正规就业共同构成了合法就业,因此,非正规就业与非法就业是属于两侧不同系统的就业形式。然而,与此同时,非正规就业在一定条件下很容易转变成为非法就业,这是因为:非正规就业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方式等方面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这使得非正规就业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一大难点,当前非正规就业并没有直接的主管部门,而是由交通部、卫生部、公安部等政府部门“协力”监管,各部门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权责不明确,这又加剧了非正规就业管理的难度,在此背景下,非正规就业如“脱缰野马”,很容易朝着非法就业的方向发展。
(4)理解非正规就业还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非正规就业是指劳动者的第一职业属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在第一职业之外从事一些非正规就业性质的工作,如当下盛行的微商,判断这些劳动者是否属于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关键应是其第一职业属性;其次,非正规就业只是一个中性名词。有些学者认为,非正规就业这一称谓是对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者的歧视,他们主张用其他说法代替非正规就业,如弹性就业。其实,非正规就业本身并没有带有歧视的意义,这么称谓它只是为了突出其与正规就业的不同。最后;按照就业意愿非正规就业分为主动型非正规就业和被动型非正规就业两种。主动型非正规就业是指有的劳动者由于偏好非正规就业的灵活性而主动选择从事非正规就业,如当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这些人常常被学术界成为自我雇佣者。被动型非正规就业则不同,它是指有些劳动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无法进入正规就业体系而不得不选择从事非正规就业,如在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的农民工。
综上所述,本文给出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定义:非正规就业是指劳动者第一职业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其劳动关系不规范(体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计资方式的灵活性以及缺乏劳动保障、劳动契约不稳定等具体方面)的合法就业形式,从就业部门来看它包括在非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和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从群体构成看它包括主动型非正规就业和被动型非正规就业。
2.1.4劳动权益保障
2.2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的价值
2.3体面劳动与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的辩证关系
第三章:广州市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现状及问题
3.1广州市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3.2广州市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的主要问题
3.2.1社会各界认识不统一,缺乏完善的服务系统
3.2.2非正规就业群体处于弱势状态,合法权益易受到损害
1、就业机会的稳定性不够
2、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
3、普遍缺乏社会保障
3.2.3非正规行业中一些不良因素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1、大多非正规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低
2、非正规就业群体中流动人口的流动成本偏高
3、大部分非正规就业者就业竞争能力差
第四章:国外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及其一半经验
第五章:促进广州市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权益保障的对策
5.1制定针对外来人口非正规就业发展所需的法律
1.提高外来人口的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外来人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5.2为非正规就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5.3对非正规就业给予大力度的政策倾斜
5.4建立适合非正规就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
5.5建立和完善非正规就业培训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