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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派员资质管理系统

签派员资质管理系统

飞行签派员资质监管主要围绕签派人员资质管理的建设理念,实现了签派员个人履历、考试、训练经历、工作经历、实习经历、培训经历的全方位在线电子化管理,规范管理训练与经历管理流程,对签派员训练与经历等资质能力相关要素与行为信息的记录,保障签派员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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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描述

    签派员资质管理系统
    第一章 概述
    .1 业务定位
    本系统主要围绕CCAR65部飞行签派员资质的监管工作。
    CCAR65部飞行签派员资质监管主要围绕签派人员资质管理的建设理念,实现了签派员个人履历、考试、训练经历、工作经历、实习经历、培训经历的全方位在线电子化管理,规范管理训练与经历管理流程,对签派员训练与经历等资质能力相关要素与行为信息的记录,保障签派员的知识技能等持续满足规章的要求,为领导及管理机构对签派员信息的统计分析及监管检查提供依据。
    签派员、委任代表的考试功能、缴费功能不在本系统中体现。
    签派员资格管理中民航局只负责基础执照的打印,其他功能,如签注申请、认证申请、补办换发申请、委任代表证申请的业务,线上部分到民航局审批通过结束。
    业务概述
    CCAR65部飞行签派员资质主要包括:1、基础执照、基础执照认证、执照签注的申请、考试、执照颁发与执照管理(补办、换发、迁转等);2、在获取执照后,为持续满足规章对签派员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相应的训练等。
    l 民航局:基础执照申请审核、签注审核、补办换发审核、执照注销审核、执照暂停和撤销、委任代表资格终止、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和授权管理等主要业务。
    l 管理局:审核个人用户注册、发布考试计划、制定考试安排、报名审核、执照申请及签注审核、录入实践考试成绩、执照迁转审核、执照补办、换发的审核、委任代表申请审核、委任代表工作报告考核、委任代表培训信息维护、打印临时执照等主要业务。
    l 监管局:发布认证考试计划、制定考试安排、报名审核、认证申请审核、录入实践考试成绩等主要业务。
    l 航空公司:公司员工账号申请审核、执照补办换发申请、签派员经历信息维护、训练信息、资质评定等主要业务。
    l 签派员:个人账号申请,基础信息维护、考试报名、考试(参见考试平台)、执照申请、签注申请、认证申请、执照补办换发申请、执照注销申请、执照迁转申请、委任代表资格申请、委任代表工作报告填写等主要业务。
    主要用户群
    本系统管理机构的层次结构如下所示:

    4派员
    飞行签派员是负责航空公司现场运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控初级管理人员,此外还负有应急指挥、协助交通、战备管理等职责。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注册、考试报名、经历维护、考试(参见考试平台)、执照迁转的申请等主要工作。
    1.2 委任代表
    委任代表主要负责签派员执照考试,工作报告的填写。
    1.3 航空公司
    航空公司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申请审核、执照补办换发申请、工作经历记录的填写等工作。
    1.4 监管局
    监管局主要负责航务监察频次设置、检查计划制定、资源分配、数据收集和签派员认证考试计划发布、考试安排、录入实践考试成绩录等主要业务等工作。
    1.5 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计划制定、资源分配、数据收集、签派员个人注册审核、发布考试计划(基础执照考试计划及签注的考试计划)、制定考试安排、执照申请及签注申请审核、执照迁转审核等工作。
    1.6 民航局
    民航民航局负责检查单维护、检查单修改建议维护、执照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1.7 系统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可以对系统的基础数据进行管理操作,包括了地区信息、机构单位、签注执照门户平台等内容进行维护。
    专业术语定义
    1.1 委任
    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民航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飞行签派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签派员进行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其他技术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状况下作出鉴定结论。  
    1.2 等级签注
    等级签注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包括放行监控等级签注、飞机性能等级签注和航行情报等级签注。
    1.3 放行监控等级签注
    放行监控等级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签派放行、运行监控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
    1.4 飞机性能等级签注
    飞机性能等级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飞机性能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
    1.5 航行情报等级签注
    航行情报等级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航行情报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

    第二章 业务需求
    执照
    符合下列条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局方可为其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1) 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 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4) 能够正确听、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5) 完成了CCAR-65第65.13条所要求的训练,获得CCAR-65第65.155条规定的结业证书;
    (6) 通过了CCAR-65第65.15条的理论考试;
    (7) 满足了CCAR-65第65.17条所要求的经历;
    (8) 通过了CCAR-65第65.19条的实践考试。
    派员签注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飞行签派员等级签注申请人,局方可在其飞行签派员执照上进行等级签注:
    (1) 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2) 完成了CCAR-65第65.33条所要求的训练,获得结业证书;
    (3) 通过了CCAR-65第65.35条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4) 满足了CCAR-65第65.37条所要求的经历;
    (5) 通过了CCAR-65第65.39条所要求的实践考试。
    考试报名
    1、执理论考试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理论考试前,应当完成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完成签派员执照恢复训练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
    (1) 曾经持有按照CCAR-65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但是由于未按期进行认证或未通过认证而导致执照失效的;
    (2) 完成按照本条(a)款要求的训练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但是结业证书过期的。
    2、执照实考试
    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实践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督指导下,在航空公司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行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轮流实习至少6个月(或120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其中至少有3个月(或60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在经批准的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飞行签派中心完成,并填写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本。
    3、签论考试
    等级签注申请人在申请等级签注理论考试前,应当相应完成飞行签派员等级签注训练课程(放行监控)、飞行签派员等级签注训练课程(飞机性能)或飞行签派员等级签注训练课程(航行情报),并获得书面结业证书。
    4、签实践考试
    等级签注申请人在申请实践考试前12个月内,应当满足以下经历要求,并填写飞行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本:
    (a) 应在具备相应等级签注的飞行签派员监督指导下,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飞行签派中心相应岗位上实习累计至少6个月(或120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该经历时间应当从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之日开始累计;
    (b) 在本公司运行的任一机型B级以上模拟机上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一次飞行训练,训练应由飞行教员进行,并签字认可,训练时间不少于2小时。
    5、认证实践考试
    执照认证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认证实践考试前12个月内,在航空公司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行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工作至少1个月(或20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并填写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本。
    考试内容
    1、执照和认证的考试
    (a) 理论考试应当包含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训练内容。
    (b) 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考试内容应当基于《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c) 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为百分制的 80 分,执照的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与结业证书有效期相同。
    2、等签注的考试:
    理论考试除包含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训练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放行监控等级签注的人员理论考试内容包括飞行签派员等级签注训练课程(放行监控)的训练内容;
    (2) 申请飞机性能等级签注的人员理论考试内容包括飞行签派员等级签注训练课程(飞机性能)的训练内容;
    (3) 申请航行情报等级签注的人员理论考试内容包括飞行签派员等级签注训练课程(航行情报)的训练内容。
    等级签注实践考试内容应当基于《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等级签注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为百分制的 80 分,签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与结业证书有效期相同。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a) 未通过考试的申请人,再次考试的时间应与前一次考试的时间间隔至少6个月。
    (b)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结业证书有效期内只需再次申请实践考试。
    于认证考试除要满足a)、b)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执照持有人认证未通过的,可申请补考,补考应在执照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补考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总计不得超过2次。
    签注除需要满足a)、b)款规定外,应满足下要求:
    补考应在等级签注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补考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总计不得超过2次。
    照颁发
    (a) 符合CCAR-65第65.11条要求的执照申请人申请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除CCAR-65第65.21条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等级签注申请和审查表》和2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2) 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
    (b) 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1)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CCAR-65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地区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3) 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CCAR-65相应规定的,可为申请人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并将申请人相关资料报民航局审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其申请,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正式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CCAR-65的要求,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民航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执照检查
    (a) 飞行签派员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飞行签派员执照,接受检查。
    (b) 在经批准的签派中心从事签派放行、运行监控、飞机性能、航行情报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等级签注。
    执照有效
    (a) 按照CCAR-65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有效期为5年,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被依法吊销。
    (b) 执照持有人应当于执照失效前6个月向地区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执照持有人未在有效期内完成执照认证的,执照失效。
    (c) 执照持有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认证的,可在执照失效前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批准后以批准函的方式,最多延长一年有效期,通过认证后,重新颁发的执照有效期自原执照过期日开始计算。
    (d) 执照认证包括65.15条的理论考试和65.19条的实践考试。执照认证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认证实践考试前12个月内,在航空公司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行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工作至少1个月(或20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并填写签派训练经历记录本。
    (e) 执照持有人认证未通过的,可申请补考,补考应在执照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补考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总计不得超过2次。自认证考试未通过之日起直至通过实践考试之日,不得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通过认证后,重新颁发的执照有效期自原执照过期日开始计算。
    (f) 执照失效后,应按照CCAR-65B章相关要求重新申请执照。
    (g) 执照获得等级签注后,执照有效期自等级签注生效日期起延长5年。
    注有效期
    (a) 按照CCAR-65颁发的执照等级签注有效期为5年,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被依法吊销。
    (b) 等级签注持有人应当于等级签注失效前6个月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签注申请。未在有效期内完成等级签注考试的,等级签注失效。
     (d) 等级签注持有人考试未通过的,可申请补考,补考应在等级签注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补考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总计不得超过2次。自等级签注考试未通过之日起直至通过实践考试之日,不得行使等级签注所赋予的权利。通过考试后,重新颁发的执照和等级签注有效期自原等级签注过期日开始计算。
    (e) 等级签注失效后,应按照CCAR-65C章相关要求重新申请等级签注。
    10 临时执照
    (a) 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个日历日的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
    (1) 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和等级签注申请人,在等待颁发新执照期间;
    (2) 通过执照认证或签注的执照持有人,在等待更换执照期间;
    (3) 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在等待更改执照期间;
    (4) 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在等待补发执照期间。
    (b)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款颁发的临时执照失效:
    (1) 临时执照上签署的日期期满;
    (2) 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3) 收到撤销临时执照的通知。
    11 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a) 执照持有人因变更基础信息需要换发执照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执照和能够证明其变更信息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后,应当将前述法律文件退还申请人。
    (b) 按CCAR-65颁发的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补发,申请必须写明遗失或者损坏执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以及该执照的等级签注(如适用)、编号、颁发日期,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c) 地区管理局受理并审核通过申请的,应当报民航局审查办理执照。申请人在换发、补办执照期间,可向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临时执照,并持该执照行使相应职责。
    (d) 执照持有人跨地区管理局辖区调动工作的,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程序办理执照迁转手续。
    12 自愿放弃执照或等级签注
    按CCAR-65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可以自愿放弃所持执照或执照上的等级签注,但必须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等级签注的声明。如自愿放弃所持执照或等级签注,再次申请执照或等级签注时,应按照相关要求重新申请。
    13 执照的注销
    被放弃、吊销的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还地区管理局。民航局予以公告注销。
    14 暂扣和吊销执照
    对于违反CCAR-65第65.69条规定的执照持有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当日运行活动,并给予下列处罚:
    (1) 警告,或暂扣执照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照;
    (2) 构成犯罪的,吊销执照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CCAR-65规定的任何等级签注。
    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CCAR-65规定的执照,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签派训练和经历视为无效。

    第一章 概述 4
    1.1 业务定位 4
    1.2 业务概述 4
    1.3 主要用户群 5
    1.3.1 签派员 5
    1.3.2 委任代表 6
    1.3.3 机场航务管理员 6
    1.3.4 航空公司 6
    1.3.5 监管局 6
    1.3.6 地区管理局 6
    1.3.7 民航局 6
    1.3.8 系统管理员 7
    1.4 专业术语定义 7
    1.4.1 委任代表 7
    1.4.2 等级签注 7
    1.4.3 放行监控等级签注 7
    1.4.4 飞机性能等级签注 7
    1.4.5 航行情报等级签注 8
    第二章 业务需求 8
    2.1 签派员执照资格 8
    2.2 签派员签注资格 8
    2.3 考试报名 9
    2.4 考试内容 10
    2.5 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10
    2.6 执照颁发 11
    2.7 执照检查 12
    2.8 执照有效期 12
    2.9 签注有效期 13
    2.10 临时执照 13
    2.11 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14
    2.12 自愿放弃执照或等级签注 14
    2.13 执照的注销 14
    2.14 暂扣和吊销执照 14
    2.15 检查计划制定 15
    2.16 检查单 15
    2.17 在线交流 15
    第三章 功能需求 15
    3.1 功能需求总表 15
    3.2 功能需求描述 18
    3.3 详细功能需求说明 18
    3.3.1 航务需求描述 18
    3.3.2 签派员资质管理需求描述 29
    3.4 相关接口 59
    3.4.1 与考试平台的接口 59
    3.4.2 与考试平台的接口 59
    3.4.3 与电子法规库接口 59
    3.4.4 与短信平台接口 60
    3.4.5 获得组织机构信息 60
    3.4.6 获得监管人员信息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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