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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养老问题调查研究

www.bysj580.com / 2021-02-02
湖南省农村养老问题调查研究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我国农村老年人群体规模越来越大,农村养老环境日趋复杂。而传统的城乡二元分治结构又进一步恶化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环境。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础、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进程,积极促进社会公平和减少城乡差距,稳步推进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民革湖南省委在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下成立了“湖南省农村养老问题调研”课题组,通过湖南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对农村养老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地了解,并分赴常德、岳阳、益阳、澧县和山东等地开展调研。对我省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资金保障状况、养老服务获得状况、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查研究,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村养老问题的紧迫性
湖南省作为中部农业大省,总人口7100多万,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为1/20。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100万,60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1/17。其中农业人口5437万人,占78%左右,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为602.58万人,占全省老年人口总数的63.06%,高于全国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比例7个百分点(55.9%);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有74.1万人,占老人总数的65.65%。在过去10年里,全省总人口数增长了3.84%,农村老年人口数增长了约34%,增长幅度是农村总人口增幅的9倍多。未来十年,全省农村老年人口年增长率将超过全国年平均增长4%的速度,达到年均增长5%,每年净增农村老年人口30万左右。预计2015年,全省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将达700万以上,2020年约900万左右,2040年左右,全省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口将占农村总人口的1/3以上。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农村老年人养老形势严峻。
发达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一般为5000--10000美元。1996年我省刚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人均GDP为4130元人民币(约498美元),农村则更低,2011年我省人均GDP也刚刚达到4000美元,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省份。
从老年人的生活来源来看,有55%的农村老年人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38%的老人靠劳动收入,其余7%的老人靠政府供养。由于大部分农村老年人积蓄不多甚至毫无养老积蓄,又不像城里老人一样拥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因而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为问题,成为农村中的困难人群。按照新的国家颁布的扶贫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我省农村贫困老年人约150万人,已纳入农村五保、农村低保和低收入群体中的老年人约120万人。尚有30万贫困人口未进入保障范围之内。与其他省市相比较,我省农村贫困老年数量较为庞大。
此外,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影响,我省农村还形成了庞大的特殊老年人群体,呈现出高龄老人增速快、空巢老人比例高、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庞大等特点。过去10年,我省农村高龄老人的增长速度是低龄老人的3.7倍以上。2011年全省城乡老年家庭空巢率达到53%(全国约51%),其中农村老年家庭空巢率约为50%。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未来相当一段时期,空巢化趋势将进一步凸显;“六普”数据显示,我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比例为20.9%,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全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数超过200万,其中农村占46%左右。
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农村老年人是我省农村社会一个非常庞大的社会群体,农村养老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老年人的老年生活状况,同时也关系到我省政治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养老问题能否得到解决,不但会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更会影响城市工业的发展。研究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既是保障农民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
二、我省农村老年人养老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设施建设,健全保障制度,创新服务形式,全省农村养老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老年人生活得到了较大改进。
1.农村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切实维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让其安享晚年,不仅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省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等几个方面。
新农保实现全覆盖。新农保是体现政府责任的一项具有公平性、基本性和普惠性的制度。从2009年11月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到2012年7月1日,我省122个县市区已全部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范围。通过各级部门的努力,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将农民“老有所养”的愿望变成了切实可行的制度。根据省人社厅的统计,截至2013年3月底,全省新农保16-59周岁登记参保人数2506万人,缴费人数2427万人。新农保启动至今,累计收缴保费57.72亿元,60周岁及以上发放待遇人数826万人,累计发放养老金106.5亿元。新农保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10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运行。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全省实行新农合的县市区达113个,包括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内的参合人数达到4617.16万人,参合率为92.22%,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新农合报销比例为66.97%,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率达77.78%。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城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实施办法》,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体检并实施规范管理。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批试点区-益阳市赫山区为例,2011年4月起,赫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五保对象在区、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免政策。就住院补偿而言,2011年4月至12月补助1477人次,基本医疗费用247.56万元,新农合补偿197.96万元,民政补偿49.6万元;2012年补助2894人次,基本医疗费用562.31万元,新农合补偿443.63万元,民政补偿118.69万元;2013年1月-3月补偿789人次,基本医疗费用158.04万元,新农合补偿125.39万元,民政补偿32.65万元。
2.农村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按照国家部署和省老龄、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省积极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省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大力加强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全省有敬老院2052所,床位13万张;五保之家1523个,床位1.6万张。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由8%提高到27%。全省老年人养老床位占有率约为18‰。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155所,床位1.6万张。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2011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在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等方面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此外,还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五保之家等场所,设置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9000多张,向贫困、失能老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服务,农村日间照料场所覆盖率达14.4%。
全面推进居家养老配套设施建设。从2009年开始,全省启动农村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站示范点建设。主要目的是依托农村社区,通过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既为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也逐步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据统计,近年来省市县共投入建设资金近5000万元,建成农村养老服务示范点1500多个。去年,我省还争取到国家福彩公益170万元,在6个县市资助建设85个农村互助幸福院。
3.农村老年福利保障情况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以五保户福利为中心开展工作。在国家政策号召下,开始扩展其服务功能和服务内容,从基本的生活照料和保障迈向了优待维权的高度。
逐步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截止目前,全省14个市州的122个县市区全部落实了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的规定,近700万老年人受益。10个市州93个县市区建立了高龄补贴制度,30多万高龄老人得到实惠。13个市州113个县市区提高了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
积极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近年来,全省各地法律服务机构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严厉查处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仅2012年,全省共办理涉老法律援助案件3175起,为老年人优惠或减免法律服务费1600余万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全省共有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39个,法律援助站3831个,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托老龄委设立法律援助站785个,超过3.7万个村(社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建点率超过70%。
积极组织农村老人开展精神文化活动。各地、各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组织开展老年群众性文体活动。各地农村组织了一批老年协会,组织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组织老年人自我维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事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全省有各类老年文艺团体2395个,常年参加活动的老年人19.3万人;全省有老年大学158所、老年学校1468所,在校学员35万多人,老年活动中心8838个;县级以上老年体协122个,常年参加体育活动的老年人达500多万人;农村基层老年协会23000多个。
三、我省农村养老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老年人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压力比城镇更加沉重,农村养老保障工作也遇到了愈来愈严重的困难与挑战。
1.养老社会保障水平偏低
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新农保政策落实、基层平台建设及新农合基金管理三个方面。虽然目前我省社会养老保障实现了全覆盖,但衔接还不够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因其地域、经济等原因,呈现出保障水平低、缴费能力有限、城乡差距大等问题。
一是养老金水平偏低。自启动养老保险以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为每月55元,我省的这一标准低于大部分省市区的标准,甚至低于国家扶贫标准,难以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另外,现行新农保政策中关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一年只增加0.5元基础养老金,多缴10年才增加5元,其标准也明显偏低。
二是医疗保障水平偏低。60岁以上老人在余年的2/3时间里处于带病状态,1/4的时间处于机体功能受损状态,老年人消费的卫生资源是全部人口平均的2-3倍,老年人正式成为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费主体。农村老人虽然普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医保规定的报销“起付线”高、报销比例偏低,特别是到上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偏低、大部分门诊看病不报销等规定使一些贫困的患病老年人无力缴纳自付费用而放弃治疗,未能真正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就医水平。
三是相关老年补助欠缺。从湖南省整体情况来看,未能给农村老年人特别是五保户老人丧葬费、抚恤费等安排补贴,部分老年人后事费用无着落,只能靠村一级组织来解决;未给一些长期患病或致残不能自理的农村贫困老人特别是五保户发放照料或护理补贴,部分老年人因无力支付护理费用而处于生存困境之中。目前全国有18个省市建立了省级层面的高龄津补贴制度,我省的该项制度却一直未能提上议事日程。即使有10个市州93个县市区建立了高龄补贴制度,但多数都有门槛限制,要求是低收入家庭或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补贴范围较小。
四是贫困老人救助不力。我省有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38个,占县总数的43%,农村贫困面大,目前平均保障率仅为5%,低于国家一个百分点。农村低保压力大,五保供养水平低,2012年全省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比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低1558元和3755元。且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不足,2012年我省农村医疗救助覆盖460万人,人均救助资金不足130元,难以满足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
2.农村养老服务条件欠缺
缺乏足够的养老机构与床位。目前,全国集中供养率为34%,我省仅为27%。从国内外的情况来看,发展养老事业是解决养老场所的有效途径。按照国家民政部的标准:到2015年养老服务机构为每千名老年人提供床位30张。但目前我省养老床位数为老年人口总数的1.8%,与发达国家的5-7%,发展中国家平均约为2-3%,及2012年全国老年人养老床位数2.0%相距甚远。老年床位建设任务相当艰巨。目前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机构只有乡镇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农村敬老院、农村五保之家等,规模不大、床位很少。结合全省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增长趋势和养老机构建设情况来看,农村养老服务面临严峻挑战。
缺乏足够的居家养老配套服务设施。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居家养老仍为目前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而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仅靠有限的养老服务示范点组织开展,农村日间照料场所覆盖率仅为14.4%,与国家提出的“十二五期末,养老服务覆盖50%以上农村社区”的目标、省提出的“十二五期末,全省乡镇、农村中心社区分别建起1个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站),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的要求相距甚远。从岳阳县发放的调查问卷显示,在“如果您必须到养老院生活,您希望养老院能完善哪些方面?”这一问题的回答中得出,90%以上的老人表示需要增强文化娱乐设施建设。
3.农村养老管理工作滞后
要为3500多万参保人员服务,而且服务对象是居民个人,无从业单位为其做基础工作,对农村养老管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目前我省农村基层养老管理工作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无机构场地。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人社平台形同虚设,所有的行政村均没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点。仅少数基层部门有一块牌子、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台电脑,办公场地狭小,条件简陋,办公设施配备不足。二是无人员编制。乡镇基层平台没有明确编制,没有专职工作人员,所有行政村没有专职协管员,还有601个行政村没有兼职协管员,待遇偏低。以益阳市为例,益阳市88个乡镇、11个街道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服务站,共有工作人员198人。全市220个社区(包含119个乡镇社区)全部建立了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共有临时工作人员220人。1783个行政村中,有1182个行政村聘请了临时劳动保障协理员。三是无经费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工资与工作经费没有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工资低、缺乏社会保障或保障不全等问题致使工作人员不安心且变动频繁,无责任心、办事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服务质量。
4.农村养老专业人员匮乏
如果说60-70岁的老年人还具备一定的自理能力,那么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孤寡老人、病残老人、农村五保对象则需要全面的生活照料。而目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四二一”家庭结构模式日益增多,夫妻双方不仅要承担4位老人的照顾重任,还要抚养下一代。受经济发展影响,我省农村大部分家庭子女加上工作繁忙。此外,由于人口流动加快,子女离家外出工作机会增多,这些大大削弱了家庭照顾能力。年老多病老人的赡养、医疗、保健给子女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子女的生活和工作。迫切需要专业化、职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四、完善我省农村养老工作的对策
养老问题核心是养老资金来源和养老服务获得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各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予以解决。政府要根据老年人口的年龄分布、经济收入分布及变化趋势等,做好老年养老中长期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科学引导、大力扶持,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工作。政府必须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针对不同老年人群体的要求,一方面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大对特殊老年群体的救助力度;另一方面必须调整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各类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调动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所需基本养老服务。
1.提高相关补贴标准,落实农村老年人福利
提高基础养老金和五保供养标准。目前我省60岁以上农村居民还是享受每月55元的国家基础养老金,而这一标准是2009年实施试点时的标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物价上涨等外在因素表明这一标准已无法满足农村生活需要,低养老金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成为了农村老人幸福感降低的首要原因。建议由省财政适当补贴基础养老金,提高养老金支付水平。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可将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月100-150元,同时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将其提高到600元左右,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负责25%,个人负责25%。针对五保户的供养,全省统一量化法定供养标准,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合理确定,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同时,建立供养标准动态调整和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时调整。市级、县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五保供养资金专项保障机制,由省级财政实施专项补助。农村五保对象丧葬费补助标准也要建立起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调整新农合报销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制度,减免特困、高龄老人参保费用;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并根据不同年龄档次设置不同的报销比例标准;进行深入的调研工作,将农村老年人出现概率较多的更多病种纳入报销体系。同时,建立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府财力实行联动增长、逐年递增。充分整合政府补助资金、慈善专项资金和各类社会资源,设立专项基金,根据农村老年人的患病情况分别设置不同医疗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核定、分类管理和分类发放,尽可能满足老年人的日常医疗需求,提高老年人的医疗报销比重。
提高老年救助水平。出台省级层面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新农保、新农合、医保等已有制度的衔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重点解决医疗等致贫问题,建立医疗、住房、诉讼等专项救助制度和配套救助措施,从不同方面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对他们实行全方位救助,提高低保家庭生活水平。同时,加强老年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农村老年人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严厉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响应新出台的法律,加大对殴打、侮辱、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调处涉及老年人与家庭成员的抚养、赡养纠纷。由村委、老年协会牵头,提倡和推广签订公证《家庭赡养老人协议书》,建立激励和监督机制,使赡养协议书真正发挥作用,农村老年人福利真正得到落实。
2.加大养老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提高敬老院建设标准。建议对现有农村敬老院进行新一轮的扩容提质。重点是建设“乡镇中心敬老院”,将其列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由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力争“十二五”内建设一批床位规模在200张以上的中心敬老院,进一步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
加强幸福院建设。建议由省里统一出台政策,大力推广村级幸福院建设,建议将村级幸福院保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省、市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进行规模化、规范化建设。县财政对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可以按床位20张、30张以上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5万元、10万元。县乡财政对幸福院运行中的水、电等公共费用进行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确定,补贴资金由县乡两级负责筹集,各负担50%。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农业局、水利局、卫生局等部门应该给予大力支持,针对幸福院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制定相应的帮扶计划。如民政局具体负责农村幸福院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结合财政实际,逐步增加经费投入等。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农村老年人养老功能设施,以满足不同层次老人的生活需要。建设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设立咨询、服务、求助服务热线。针对独居老人、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困难老人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建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基层老龄部门要积极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协同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司法等部门下乡为老人义务巡诊、法律咨询、健康指导等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完善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体系。在新农村规划建设中将农村老年人养老机构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内。在积极新建养老机构的同时,做好已有养老机构的改造维护工作,通过合并或扩建改建,增加基本养老床位供给。增加娱乐设施建设,提供室内外娱乐场所,配备阅览室、棋牌室等。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积极联系文艺团体、中小学生到养老机构或互助院慰问演出。
3.加强农村养老事业管理,健全农村养老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养老管理机构体系。针对我省目前农村养老管理工作的现状,相关部门要在村一级组织设立养老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提供相应的办公场、设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咨询、手续办理等方面的服务。与现行的在行政村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办法相衔接,组建一支分布在各行政村的养老保障工作人员队伍,实现养老管理的全覆盖。财政部门应该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门的养老保障管理支出,解决相关养老管理机构建设经费、工作经费及所聘人员的补贴。
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专门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将建设养老服务护理队伍与促进就业工作相结合,在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同时,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建立健全养老队伍的社会保障政策。采取分级培训、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力度。依托高校和职业院校、大型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设立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培训任务,扩大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养老监管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把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对农村养老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坚持每年定期开展两次对农村养老工作的全面督查,每月采取暗访的形式督查各级公示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对象界定情况。各县市区通过联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乡镇的社保基金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经常化检查。同时开展明察暗访对服务队伍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养老项目进行监管,确保养老政策落实到位。
4.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
探索养老设施建设社会化模式。针对我省农村养老设施不足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联营、合作、特许经营、参股以及捐助等方式为农村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提供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按企业化运作模式建设一批养老机构,提供高水平的养老设施与服务,满足经济条件较好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探索养老服务供给社会化模式。受各方面因素限制,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农村老人只能采取居家养老模式养老。这种模式减轻了政府建设和维护养老设施的大部分费用,但相当一部分老人难以获得足够的照料,老年生活质量大打折扣。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在资金投入、土地供给、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老年人提供养老家务服务、生活护理服务、日间照料等物质和精神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并且根据老年人不同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采取由政府全额出资购买、老年人个购买与政府补贴结合、老年人全额购买的形式提供给老年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高规格、多渠道的服务体系,为农村老人居家养老提供全面的社会支持。
探索农村基层个人互助养老模式。积极发挥基层村级组织在养老方面的作用,组织引导农村老年人个人互助养老。可借鉴河北、甘肃、山东等地经验,由村级组织提供相应的场地、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社会捐助部分资金设立“幸福院”,并形成“村级主办、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管理运行模式,为农村留守、独居等老人互相帮助解决家务劳动、生活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问题提供环境和条件。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政府部门组织引导并提供相应资金,由村两委主持,组织老年人开展其他形式的日常照料互助活动,创造一种相互帮助、彼此关照、消除孤独的生活环境,达到子女安心、政府放心、老人开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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