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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的责任问题

www.bysj580.com / 2017-10-20
 设立中公司的责任问题

与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研究情况:
2013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历经数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新《公司法》中针对资本准入原则做了重大的修改,开启了《公司法》向另一个阶段迈进的征程。但遗憾的是,新《公司法》并未触及到设立中公司责任归属这一重大问题,且针对于设立中公司这一概念,新《公司法》都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而这一个问题是在《公司法》理论研究中必须回答而无法回避的问题。在理论上,国内有关对设立中公司研究的论文并不少,如,范健的《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研究》,梁超的《比较法视域下探析设立中公司责任之归属》,刘姝琳的《利益平衡法则视野下的设立中公司合同责任承担机制》等均展开一系列研究,其分别从设立中公司概念界定、设立中公司主体分类、设立中公司行为方式等角度切入,试图构建出针对设立中公司的不同行为方式而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这些论文均对设立中公司责任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可能,各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少偏颇和不足。国外针对设立中公司的研究文献不在少数,如(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的《公司法》,托马斯.莱赛尔、吕迪格.法伊尔的《德国资合公司法》,(英)丹尼斯.吉南的《公司法》。外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分别展开了一系列的对设立中公司的研究,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本论文拟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行为模式、责任归属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探索建立设立中公司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
1、文献分析法,此方法是本论文中最主要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篇关于探索建立新制度的文章,需要借鉴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并对它们进行仔细分析,取各家之所长。
2、比较分析法,在众多的国内外研究文献中,除了鉴别与分析之外,同时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比较,才能发现各个研究者论述中的合理之处,亦或存在偏颇,从而搜寻到有利的资料,加以更好的利用。
3、层层推进法,本论文共分为三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设立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探讨其能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的关键。第二部分分析设立中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行为、如,租赁厂房、招聘员工、购买设备等,对这一系列法律行为的如何定性。第三部分本文的关键,即设立中公司开展上述一系列行为后如何承担责任问题。
 
本课题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1、设立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2、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可以开展哪些活动?
  3、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带来的法律效果,如何承担责任?
 
预期结果及其意义:
公司的出现极大促进了资本交换和经济的发展,与公司有关的一切法律制度均应该围绕如何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而展开,但至今未至,对设立中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独立地位,设立中的公司如何确立责任归属均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如,北京、上海高院不承认设立中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承认设立中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因而,对设立中公司做明确的法律界定,探索建立一种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已迫在眉睫。鉴于此,笔者试图从设立中公司的主体地位,行为模式、责任归属方向入手分析,以期建立一种设立中公司的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关入设立中的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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